大学生有哪些就业权益,你知道吗?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
1.自主择业权
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实行并轨招生后的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委培生、定向生除外),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大学生就业只要符合国家有关就业方针政策,就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按照自己的兴趣爱好和能力来选择自己将要从事的职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涉,更不可将个人意志强加于毕业生。
2.公平待遇权
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的过程中,也应公正、公平、一视同仁。
公平待遇权包括以下内容:
(1)毕业生享有被学校公正、平等推荐的权利。高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毕业生享有的被推荐权包含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
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
第二,
公正推荐,即高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位毕业生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
第三,
择优推荐.即高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时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
(2)毕业生享有被用人单位公平录用权利。
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时,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先录、学以致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应做到公开、公正、公平,不得歧视女毕业生,不得歧视少数民族毕业生.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以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毕业生或提高女毕业生的录用标准.在工资方面应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
(3)毕业生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
公平竞争是市场体制存在和运行的必要条件,毕业生作为就业主体,都享有公平参与竞争的权利。这里的公平是指竞争机会平等、竞争起点平等。竞争主体要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裁非法竞争和不正当竞争,规范竞争行为。公平竞争是自主择业的前提,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的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性别歧视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 公平待遇权是所有毕业生最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3.信息知情权
毕业生有全面、真实获取用人单位信息的权利。在双向选择过程中,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工作环境、薪酬待遇、发展前景等情况,从而做出符合自身条件的选择;用人单位有义务向毕业生和学校如实介绍本单位的真实情况,并提供相应的资料。
4.接受就业指导权
毕业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转为主动到市场上寻求和接受一些社会上合法机构的有益的就业指导。
5.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 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大学生的违约及求偿权包括以下内容:
(1) 求偿权。
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2)解除协议权。
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有权主动提出解除协议。
(3)申诉权。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 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 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协商签约权
协商签约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书。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因此,一旦用人单位同意接受某毕业生,该毕业生就有权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就业协议书。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有权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提供各种劳动保障。
7.失业登记权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大学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大学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或社会公益活动,也可让他们到用人单位见习,并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8.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是全面提升劳动者就业创业能力解决结构性就业矛盾、提高就业质量的一个根本举措,是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供给侧改革的内在要求。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
《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根据《劳动法)第三条的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劳动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
可见,职业技能培训不仅是国家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对于毫无职业经历的大学生来说,更是一项亟待落实的权利,这就需要国家用人单位学校等做好相应的岗前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